深圳市盐田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公司
房屋的主体结构关系到房屋的整体安全,是关系到您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你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意味着房子质量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
1.1 现代墙体类型
1.1.1 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是简单也是应用极为广泛的一种结构,通俗来讲就是指结构以梁和柱为主,结构连接主要依靠于刚性连接,也有部分铰接,从而实现整个框架对水平载荷和纵向载荷的抵抗。框架结构墙体大的特点就是不承重,主要用于分隔空间的作用。因此,框架结构经常出现在商场、饭店等分隔空间较多的公共建筑中用以实现空间的大利用。
1.1.2 剪力墙结构
剪力墙与框架结构相比,大体相同,但会用钢筋混凝土墙板取代框架结构中的受力结构,也就是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成墙体而不是简单的进行空间上的分隔。坚固的钢及混凝土结构使得这种墙体能够承受多方向的大强度的外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构内部作用力,因此被称为剪力墙结构。这一墙体在高层住宅或者写字楼等结构中应用广泛。
1.1.3 框架-剪力墙结构
框架-剪力墙完全是为了适应建筑越来越多样的使用功能而出现的新型综合性结构,从名称上不难理解,框架-剪力墙是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的综合,因此兼有二者的优点,不但可以起到空间隔断的作用,也可以承受一定的承重任务,且不像剪力墙结构那样,结构固定,缺乏变化,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构建及结构更改相对来说要方便许多,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建筑多样而灵活的使用要求,因此是公共建筑中的新宠。
承重墙和非承重墙的区分
以上四种常见结构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墙体的构造、材料等方面进行,但住宅装修与改造过程中对墙体进行施工,更多的应该对墙体的受力情况进行考虑,特别是涉及到整体建筑安全的承重墙,施工更应该谨慎对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视觉效果的考虑和设计安排。而区分承重墙和非承重墙,简单可靠的方法无疑就是研读图纸。
一、房屋承重检测常用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750344-2004)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的方法》(JC/T796-1999)
二、房屋承重检测鉴定流程
1.受理委托;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 确定鉴定方案;
4.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5.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综合分析;
6.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评定等级,提出处理建议;
7.签发鉴定报告(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三、房屋承重检测外观缺陷检测; 全面检测构件的外观缺陷,如:变形、破损、歪闪等。用照片和文字形式予以纪录。检测结果可按照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记录,对严重缺陷处还应记录缺陷的部位、范围等信息,以便在抗力计算时考虑缺陷的影响。混凝土结构构件内部缺陷检测,包括内部不密实区和孔洞、混凝土二次浇注形成的施工缝与加固修补结合面的质量、表面损伤层厚度、混凝土各部位的相对均匀性等检测。
四、房屋承重检测结构鉴定:
计算软件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PKPMCAD工程部编制的PKPM系列设计软件。结构模型采用经现场检查的后的实际结构进行整体分析计算。计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模型的选取、荷载的计算以及结构反应的分析
(10)结构安全性评估
综合现场检查的情况及计算分析的结果,对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
(11)撰写检测报告、提供检测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综合现场检查的情况及计算分析的结果,判定既有结构是否与原有设计相符;对结构损坏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结构安全性评定包括结构抗力的计算,根据荷载效应和接口抗力的计算结果或现场试验结果对结构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安全性进行定量分析,以及根据建筑结构的实际构造情况按相关的标准规范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定性分析等。
4 报告提交方式 将以上全部现场检查和检测结果以及鉴定结论编制成检测鉴定报告,给出检测鉴定结论,并针对存在质量缺陷和不满足要求的结构构件提出处理建议。
检测报告包括:
(1)检测概况;
(2)检测数据;
(3)各项检测具体情况,主要介绍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4)计算评估;
(5)结论及建议;
(6)计算附图;
(7)检测照片;
(8)检测数据;
(9)其他资料。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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