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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公司

发布:2019-08-12 08:40,更新:2024-05-04 10:20

枣强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公司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一般过程:

  1.1房屋结构整体布置、体系复核

  针对房屋现有结构平面布置情况及构件布置、层高等进行图纸复核与测绘。此项工作重点在于查清该房屋结构现状,核对是否与原设计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进行图纸测绘。

  ①结构柱网尺寸;

  ②房屋层高;

  ③墙柱及主次梁布置情况核对。

  检测范围:全数检测;

  检测方法:激光测距仪、卷尺等测量仪器。

  1.2混凝土强度检测

  根据GB/T50344-2004等相关规范,对主要承重构件按批进行现有材料强度现场抽检。包括各层的混凝土梁、混凝土柱及楼板。

  同时,采用浓度为1%~2%的酚酞酒精试剂对混凝土碳化深度进行检测。

  检测范围:抽样,按GB/T50344-2004表3.3.13 B类进行抽样,对于楼板按A类进行抽样;

  检测方法:回弹法;主要设备为回弹仪等。

  1.3截面尺寸与钢筋配置检测

  根据GB50204-2002,结合相关设计图纸,抽取房屋主要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截面尺寸、配筋构造的检测与校核。钢筋配置检测主要包括构件的主筋数量、箍筋配置间距、保护层厚度情况,并选取部分进行钢筋直径校核。

  检测范围:抽样,按GB/T50344-2004表3.3.13 B类进行抽样;

  检测方法:无损检测方法结合局部破损;主要设备为钢筋磁感应仪、雷达仪(适用于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钢卷尺、游标卡尺等;填充墙厚度检测采用超声法进行,楼板厚度采用专用的楼板测厚仪进行。

  1.4构件垂直度偏差

  根据GB50204-2002,抽取房屋部分柱构件进行垂直度偏差检测。

  检测范围:按GB/T50344-2004表3.3.13 B类进行抽样;

  检测方法:经纬仪、靠尺等。

  1.5抽样原则

  1)根据后续使用及改造要求,选取相应改造的范围内梁、板、柱抽样检测(如委托方能够提供);

  2)对于悬挑构件,全部抽检;

  3)剩余构件尽量随机布置,能覆盖各种类型构件,不同位置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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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屋主体结构是否有质量问题?

  房屋的主体结构关系到房屋的整体安全,是关系到您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你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意味着房子质量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虽然很多业主都知道房屋主体结构很重要,关系到业主的重大利益,但是大部分业主还是不知道该怎么来判断到底房屋的主体结构是否存在问题,或者存在那些问题,房屋是否安全。

  那么现在我就来大体的说一下,我们该如何判断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首先我先来说一下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

  所谓主体结构也就是房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部分也就是像我们人体的骨骼一样,是支撑整个身体Zui重要的组成部分。是Zui常见的主体结构,其中包括了房屋的大梁、柱子、楼板、承重墙、楼梯间、屋面、墙体等。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使用人的,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规划用途和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二)检查、保养、修缮房屋,及时治理危险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四)房屋建有建筑幕墙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维护;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标、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与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房改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由该房屋建设单位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其他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七)装饰装修影响房屋共有部位使用,危及房屋、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合同约定负责本辖区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明示禁止性行为规范和注意事项,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宾馆、车站、饭店、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养老机构、体育场(馆)、会场、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的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完损情况进行调查,保留原始记录;需要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

  (一)进行基坑(边坡)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取距基坑(边坡)边缘2.5倍基坑深度(边坡高度)和锚索长度二者大值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更新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信息,并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资金等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

联系方式

  • 地址: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中信领航里程东区12-A-802
  • 电话:13600140070
  • 业务经理:谢工
  • 手机:1360014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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